谦之论坛预告 | 惠春寿:原初状态与康德式个人观念——正义为什么不只是“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”
原初状态与康德式个人观念——正义为什么不只是“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”
谦之论坛 第一一二期
讲座信息
主题:原初状态与康德式个人观念——正义为什么不只是“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”
主讲人:惠春寿
华东师范大学太阳集团城娱8722副教授
主持人:陈乔见
太阳集团城娱8722教授
时间:2024年3月15日(星期五)上午10:00
地点:锡昌堂504
主讲人简介
惠春寿,华东师范大学太阳集团城娱8722副教授,浙江大学哲学博士,主要从事政治哲学、规范伦理学和实践理性问题的研究。著有《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: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》(南京:江苏人民出版社,2019年),在《哲学研究》《世界哲学》《哲学动态》等发表论文多篇。目前致力于重新解释罗尔斯后期哲学和探索公共理性的多元形态。
讲座简介
据说,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为了回答“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”。它预设了社会成员是自由平等的道德人,拥有选择、追求自己善观念和出于正义而行动的道德能力,并且对于行使和发展这两种能力具有最高阶的道德利益。研究者们为此提供的证据则主要和原初状态有关。他们认为,原初状态是依据康德式个人观念被设置的,诉诸原初状态因此就相当于诉诸了康德式个人观念。我将针对这种主流的观点提出质疑,主张:《正义论》中的原初状态不是依据康德式个人观念被设置的,它相反可以用来证成这种个人观念;《正义论》之后的原初状态虽然预设了康德式个人观念,但却失去了决定性地证成正义观念的力量。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复杂论述表明,他并没有把康德式个人观念视为不变的前提,让正义单向度地取决于这种个人观念。相反,他致力于解释社会应该成为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体系。他的正义理论由此不仅是对“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”的回答,更是对这个问题本身的沉思和辩护,它体现了罗尔斯对“什么样的生活值得一过”的探索和解答。正义由此不是一种补救性美德,正义的生活其实是最好的。

